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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处理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处理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

随着本所业务范围和客户领域的扩大,本所律师在代理活动中经常遇到对方当事人是本所的客户,或者遇到对方代理人也是本所律师的状况——此所谓利益冲突状况。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所的利益和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制定以下规定,望各位律师遵照执行。

第一条  建立当事人检索程序。案件立案审批后,财务部(或某一特定部门)依据立案审批表立即进行微机检索,通过检索,审查该案的对方代理人是否本所律师,审查该案的对方当事人是否本所客户。通过检索,如果遇到利益冲突状况,财务部(或某一特定部门)应书面通知立案人,并报有关领导重审。本所合伙人会议从本所大局出发,权衡利害得失,决定取舍。一旦确定某律师代理其中一方当事人后,其他律师不得再向另一方当事人商谈对对方不利的观点和证据。

第二条  本所数名律师分别代理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时,应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并经本所领导批准。在代理活动中,各方律师应为本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互相串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得采用不正当方法干扰其他律师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四条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继续在同一案件中或有实质关系法律事务中担任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利用同代理有关的案情去从事不利于前委托人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  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在办案件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第六条  律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其他律师承办案件的案情及内部讨论案件情况。

第七条  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不得以说情等方式干扰承办律师独立、公正办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八条  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随意打听其他律师承办的案情,严禁乱翻案卷等。

1、律师有理由相信,此项代理不会影响同其他委托人的关系;

2、经磋商。各委托人书面表示同意。

1、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2、律师不能同委托人进行商业、经济或财产镜,除非这种交易对委托人来说是公平的;

3、律师不能利用同代理有关的案情去从事不利于委托人的活动,除非经与委托人磋商后委托人同意;

4、律师本人及律师家庭成员不得从委托人处收取实物礼品,包括遗嘱礼品,除非委托人是受赠人的亲属;

5、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6、在代理尚未结束时,律师不得同委托人订立或洽谈协议,使律师获得某种叙述性或评论性材料的商品权或传播权,而这些材料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同代理有关的案情;

⑴、律师可为委托预付法庭费用和诉讼费用,但这些费用的偿还可以是附条件的,以诉讼结果为依据;

⑵、在代理贫困的委托人时,律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支付法庭费用和诉讼费用。

8、在代理某一委托人时,律师不得接受第三人支付的报酬,除非该委托人同意。

9、如果律师为两名或更多的委托人提供代理。那么,在民事案件中,律师不得就各委托人提出的、或针对各委托人提出的起诉制定单一的解决方案。在刑事案件中,不得就有罪起诉或无罪辩解制定共同的协议,除非每一委托人均表示同意,同意的内容应包括:公开有关民事或刑事诉讼的状况、性质以及每一当事人状况。

10、律师不得同委托人达成协议,以限制律师对其可能发生的职业过错所应负的责任,除非在制定协议过程中该委托人单独得到其他律师的代理。

11、如果某律师是其他律师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那么,当他得知自己的委托人同身为某亲属的律师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时,不得为该委托人提供代理。除非委托人在被告知这种关系后还表示同意。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除权归合伙人会议。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律师,由本所合伙人会议给予处罚。